一、(基本概念)光伏扶贫工程是指可保障部分建档立卡贫困户(侧重老弱残贫困人口)每年每户增加收入3000元以上、需占用年度建设规模的集中式光伏发电投产工程。
新建光伏工程扶贫强度应达到330户/10兆瓦以上。其中单体工程30兆瓦及以上项目,扶贫强度应达到365户/10兆瓦以上;单体工程70兆瓦及以上项目,扶贫强度应达到400户/10兆瓦以上。
二、(资格认定)项目业主履行项目备案程序后,向县级扶贫主管部门提出扶贫申请,商定扶贫户数以及落实后续相关事项。县级扶贫主管部门会同能源主管部门应为项目法人出具光伏扶贫工程扶贫意向件(标明项目名称、备案代码、建设地点、装机规模以及扶贫户数等),并及时抄送市级扶贫主管部门和市级能源主管部门。
每月底,市级扶贫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分别向省扶贫主管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报送本地区光伏扶贫工程扶贫意向统计表(包括各项信息)。省能源主管部门会商省扶贫主管部门后,在官网公布全省扶贫意向情况,彰显企业荣誉、凝聚支持力量、培育攻坚氛围、接受社会监督。
建设地点县区建档立卡贫困户不足情况下,鼓励项目业主跨县对口扶贫(侧重15个省级重点贫困县),申请取得扶贫地点县级扶贫主管部门及能源主管部门扶贫意向件。
三、(纳入办法)原则上以半年为周期(随国家电价补贴政策调整情况酌定),统筹考虑全省所有需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管理的并网投产光伏扶贫工程。项目扶贫意向强度越高、排序越靠前。顺序纳入并经官网公示的项目,正式确认为光伏扶贫工程。
四、(现役工程)鼓励现役光伏项目(已纳入年度建设规模)支持扶贫攻坚工作,扶贫强度应达到100户/10兆瓦以上。项目业主只要取得扶贫地点县级扶贫主管部门及能源主管部门确认件,即正式确认为光伏扶贫工程,与新投产光伏扶贫工程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五、(支持政策)光伏扶贫工程不纳入全省电力直接交易主体范围;享受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优惠贷款政策,根据资金来源成本情况在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度下浮;优先办理电网接入申请、安排并网验收、配套送出工程建设以及保障调度运行小时;依法依规享受其它相关优惠政策。
光伏扶贫工程享受国家相关支持政策,其它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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