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改善首都空气质量,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新能源小客车推广示范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以下简称“新能源小客车”)是指在北京完成备案的小型、微型纯电驱动载客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及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 本市财政补助的产品为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小客车。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按照《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
第五条 本市支持单位和个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小客车,并鼓励各类机构组织员工集体购买和使用新能源小客车。
第二章 生产企业及新能源小客车条件
第六条 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生产企业;
(二)具备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
(三)企业为责任主体,需提供动力电池系统的回收方案,并承诺按照要求进行回收;
(四)对所售车辆的动力电池、电机及其他安全系统的日常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按要求将相关信息传送至北京市小客车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平台;
(五)有事故应急预案,具备必要的安全及应急救援手册和工具等,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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