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新的电改文件与旧的电力法律之间的矛盾)

时间:11月14日 来源:河北太阳能发电 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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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的电改文件与旧的电力法律之间的矛盾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应该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予以化解。一方面,通过立法机关暂停、授权等方式调整电力法律的适用,不让旧的法律成为电力体制改革的羁绊;另一方面,通过完善制定方式、处罚条款等方式强化电改文件的法律效力,让新的电改文件在改革中发挥更大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2015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9号文),启动了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以中央9号文为核心、以6个核心配套文件为主要框架,辅之以大量规范性文件、批复为主体的规范体系已经形成,成为支撑改革的“电改文件体系”,并在电改实践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与此同时,“电改文件体系”与现行一法五条例为核心的“电力法律体系”之间的矛盾也随着改革的深入而日渐显现,改革的法律支撑不足、于法无据乃至与法律冲突的问题逐渐暴露,成为阻碍改革的法律障碍。
 
 
  “电改文件体系”遇到的法律障碍
 
  一是电改文件与现行电力法律体系存在冲突。
 
  现行“一法五条例”为核心的电力法律体系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无法适应改革的步伐,这已是各界共识。比如对于1996年4月开始实施的《电力法》,国家经贸委早在2000年就指出“《电力法》中原有的一些规定和内容已不适应市场化改革的需要,亟需修订”,其后多次提出修改稿,但至今未获通过。与《电力法》配套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也多颁布于上世纪90年代,与新的电改文件的不一致也就不足为奇了。比如《电力法》规定的“供电营业区专营”、“一个供电营业区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等原则,就与电改文件所确定的“放开增量配网”的原则不符,成为增量配网放开的最大障碍之一。问题在于,在未经法定程序修改、废止之前,这些滞后的法律规定依然是有效的,这给具体的执行操作带来很大困扰:究竟是执行电改文件而违反法律,还是执行法律而违反电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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